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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5月)2021-05-10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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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披露

第五章   关联方的回避措施
第六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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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及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
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2.1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2.3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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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2.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2.2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2.2条或者第2.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2.2条或者第2.3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2.5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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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它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

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
向深交所备案。

    2.7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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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具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3.1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

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3.2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6
付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

款。
       (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供应、
销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报

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
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1/2以上独立董

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
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

该项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4.1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在一个财务年度
内发生的交易单项或累计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二)款规定金额


                                    7
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评估
报告,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 4.7 条

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评估。

    (五)尽管有以上第(一)至第(三)项内容,公司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或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不

论数额大小,公司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发生以上(一)、(二)、(四)、(五)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均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及时披露的义务。
    4.2    上述第 4.1 条中“累计”金额系指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

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金额总和。若单项交易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3    公司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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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批准权限的规
定进行决策。

    4.4   若总经理本人即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应将相关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4.5   属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决策: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
联交易协议;

    (二)经总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长接到总经理的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
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

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

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
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4.6   属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决策: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
联交易协议;

    (二)经总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
性进行审查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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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4.8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4.9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 4.1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4.10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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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4.11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涉及的披露和审议程序,本章没

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关联方的回避措施


       5.1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1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5.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就任何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

意方可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六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的特别规定


       6.1   公司应当按照与非关联方交易相同的政策、标准和程序,
加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工作,严格监控资


                                 12
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无故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支
付大额预付款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不得欠付公司大额销货

款。
       6.2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6.3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在规
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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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资金占用。
    6.4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6.5   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7.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
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7.2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7.3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
下”不含本数。
    7.4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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