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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1-11  

                        股票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21-053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张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程序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保证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和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张波、郭良贤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


       三、备查文件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波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70 年生,中专,工业与民用
建筑专业,工程师,现任武汉华之洋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张
波先生 1990 年进入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工作,历任建设处副处长、规划处副处
长、规划处处长。曾被中船重工集团公司评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先进个人,先
后多次被评为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干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波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情况以外,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郭良贤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79 年生,硕士,光学工程专
业,高级工程师。2002 年进入华中光电所从事光学系统、红外热像仪光机设计,
先后担任华中光电所光电技术研究部主任助理、副主任,曾获得华中光电所“技
术创新特等奖”、“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优秀工作者”以及中船重工集团公
司“2014 年度非船装备产业创新人才”等荣誉。2011 年进入久之洋工作,历任
久之洋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现任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综合管理部主
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良贤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情况以外,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