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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监事会决议公告2022-03-31  

                        股票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22-002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张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了
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的《2021 年度审计报告》等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78,094,525.35 元 , 加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37,369,174.80 元,扣除 2020 年度派发现金红利 18,540,0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 590,126,178.8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
了更好的兼顾股东利益,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1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19 元人
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420,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
见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
息。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阅了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同
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
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监事郭良贤先生近日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
术研究所提名,监事会同意推举查灿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简历详见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任公司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查灿女士简历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88 年生,硕士,会计学专业,
会计师。2016 年 8 月进入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先后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
现主持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查灿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情况以外,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
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