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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26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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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董事会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确保董事会

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职

    2.1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组成,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2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2.3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2.4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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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1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3.2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3.3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3.4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委员了

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决策程序

    4.1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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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4.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的提

案;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30 日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4.3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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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1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

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5.2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5.3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5.4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5.5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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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5.7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6.1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2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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