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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3-0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
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
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
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任常务副组
长,领导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金融部、保密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
责人。
    第三条 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
财务金融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工作
组反应情况,以便领导工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工作职责如下:
    (一) 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
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公司财务金融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
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财务金融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
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风险防范有效。
    (四) 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工作组预警报告,并采
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
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
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或第 24 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出现不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所列监管
指标的;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财务公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或者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
导致或可能导致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重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工作组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启动应急
处置程序。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工作组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
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
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
充。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
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积极处置风
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
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
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
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
险救助义务;
    (四)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
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
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
导工作组应组织财务金融部、保密审计部及法务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
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