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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3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适应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
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
治理(ESG)工作,以持续提升公司 ESG 表现,实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1.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
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1.3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科技规划部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
人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2.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2.4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
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
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4.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有关部门或
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4.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
极配合。
    4.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5.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
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5.4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5.5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6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7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8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9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
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
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6.1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2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