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王永新)2023-03-3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
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
任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计召开会议 8 次,本人现场出席 2
次,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 6 次,没有委托他人出席、缺席或者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或弃权的情形。
2022 年度,本人未亲自列席股东大会。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或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和续聘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 2021 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
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21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本人对增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本人对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
方案》 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本人对公司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了同
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五)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本人对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本人对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2 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人);同时,因公司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本人自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
求,客观、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现将本人在各委员会的履职情
况汇报如下:
(一)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履职情况
2022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4 次,对公司的 2021 年
度定期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始
终注意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积极组织各位委员就审议的
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同时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就重点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的职责。
(二)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任期内,公司未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任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 次,对制定《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公司经理层成
员薪酬管理办法》《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度工
资总额预算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本人与其他委员讨论认
为:拟制定的各项方案、办法,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调动职工的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出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
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同时,通过电话、网
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从
本人的专业出发,重点关注公司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实施情况,积
极提出相关建议。
五、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与决策过程中,始终注意
保持工作的独立性,认真、细致地审核各项会议议案,结合自身
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审慎地行使表
决权,出具相关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确保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对涉及到公司规范运作和保护中小投资
者权益等方面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
识。
(三)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监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坚持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进而保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
2022 年度,本人:
(一)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的情况。
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王永新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