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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赵力航)2023-03-3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主管单位最新政策及个人原因,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离任。2022 年 1 月 1 日至离任之日期间,本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任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 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共计召开 2 次会议,本人均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没有委托他人出席、缺席或者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
的情形。
    任期内,本人未亲自列席股东大会。
    二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或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和续聘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对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2021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
值损失、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以及《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本人对增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2 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以及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按
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客观、勤
勉地履行相应职责。现将本人在各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履职情
况
     任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 次,对公司 2021 年
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审议。作为主任委
员,本人积极组织分析公司相关经营资料和业绩考评资料。经讨
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度勤勉尽职、忠诚守
信,完满履行了各岗位职责,保障了公司各项工作持续有效运转。

      (二)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任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 次,本人出席会议并对提
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审议。经讨论认为,拟聘任
的独立董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
条件,同时具备作为独立董事必需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同意向董
事会提名推荐。
      (三)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任期内,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 次,本人出席会议并对公
司制定发展规划、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经讨
论认为,前述各项措施有助于保持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促
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与决策过程中,始终注意
保持工作的独立性,认真、细致地审核各项会议议案,结合自身
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审慎地行使表
决权,出具相关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确保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对涉及到公司规范运作和保护投资者权
益等方面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监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坚持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进而保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
    2022 年度任期内,本人:
    (一)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的情况。
    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赵力航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