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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2017-03-09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海波重型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对以上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
阅读了相关材料,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此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公
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
见
     1、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的变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乔冠芳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
     3、经审核,乔冠芳女士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
任独立董事的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
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4、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5、同意聘任乔冠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发行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关联交易已发出通知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已经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客观真实,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进行上述关
联交易。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该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
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1、海波重科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独立董事认为该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提
升公司行业竞争力。
   3、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文理、罗世东、陆士敏
                                              201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