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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重大合同公告2017-04-17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17-016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供方”)与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买方”)
签订了《江凯河特大桥钢结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 4,501.54 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对方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0,3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廖柳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南段 305 号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公
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
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具体内容以资质证书为准);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的销售和维修(以批复为准)。公路、桥梁、房屋建筑测量、
设计;汽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土石方机械化施工、汽车运输(限分支机
构经营)、机械配件、汽车配件;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
业务;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
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
需的劳务人员;土工试验;水泥软炼试验;砂浆、砼配合比设计、强度试验;粗、
细集料、石料试验;石灰剂量试验;沥青指标试验;沥青混合料试验;路面基层
材料试验;砌石工程常规试验;钢材、焊接力学性能试验;路基、路面检测;砼
无破损检测;桥梁、构件强度、桩基完整性检验;特种设备技术服务咨询。)
    2、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
司、贵州交通系统大型骨干企业,具有承建多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成功经验,
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司认为其交易履约能力较强,履约风险较小。
    4、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本公司发生过类似重
大业务交易。


    三、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州省天柱至黄平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段二标一分部江凯河
特大桥项目工程
    2、工程地点:贵州省天柱至黄平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段二标一分部江凯河
特大桥
    3、工程范围:江凯河大桥主拱钢结构主要材料及配套安装
    4、签约合同总价(含税):4,501.54 万元人民币。


    四、结算与支付
    1、验收数量以正式施工设计图数量和修改通知单为依据,经双方核算确认
无误的数量作为计量结算依据。
    2、分部钢结构制造完工验收合格并运输至桥位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支付相应
分部钢结构总价的 60%。
    3、各分部钢结构现场复拼并安装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相应分部
钢结构总价的 90%,待全桥工程竣工并竣工资料验收合格顺利移交给档案管理部
门后 10 日内支付至相应项目总价的 95%。
    4、剩余的 5%作为质保金,退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缺陷维修责任期
满两年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不足的,逾期交货的,或所交货物经检测有质量问题的,买方
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同时可另行选定其它供货单位进行供货,由此产生的
差价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应承担买方由此造成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供方多交的产品或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
在代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的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应由供方承担。买方拒绝接收的,书面通知供方。
    3、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未经
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
的费用。
    4、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 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
艺、及其他的知识产权, 应保障买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
机密等知识产权的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
涉,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并对因该侵权行为给供方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支付违约金。
    5、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
的合同、文件、资料、(电子)数据、技术、经营等资料信息,或其他对对方有
力竞争地位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向
第三方披露、转让、不正当使用等。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
失。
    6、供方未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照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税务机关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应按照买方要求重新开具等
补救措施。若情节严重,给买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买方有
权解除合同。供方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还应向买方支
付违约金。
    7、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六、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
履行。本次合同金额为 4,501.5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3.97%。本次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八、备查文件
    《江凯河特大桥钢结构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