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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公司计划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2,4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2,288,0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们
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6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了《2016 年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一致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及其他
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
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
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2016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的使用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
经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
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因此,同意公司 2017 年
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并授权董事长在授
信额度总规模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海波重型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财政部、证监会审定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为众多上市公司出具过审计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并鉴于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的执业能力,
工作勤勉、尽责。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喻超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
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务,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的变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公
司独立董事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喻超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范文理、陆士敏、乔冠芳
                                               201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