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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2017-06-05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调整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6 年度,公司计划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2,4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3,312,0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后的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调
整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可以更好的回报广大投资者。
我们同意调整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原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文理、陆士敏、乔冠芳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