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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2017-10-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海波重科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8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5,6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04 元,募集资金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57,024,000 元 , 扣 除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9,367,583.7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7,656,416.23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29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来源及额度
    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用于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理财产品品种

    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为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
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上述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应高于同等
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

    (三)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四)实施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投资额度范围内,由管理层制定具体投资方案并在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实施。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
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次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的低风险、保本型投资品
种,但主要受政策环境变化及市场波动的影响,各类理财产品均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
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决策、
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理
财产品购买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3、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可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而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有利于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
开展,属于现金管理的范畴,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述所,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
项。同时提请公司注意控制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