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财政部、证监会审定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为众多上市公司出具过审计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并鉴于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的执业能力, 工作勤勉、尽责。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文理、乔冠芳、喻超 201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