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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01-26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委任刘乾俊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委任
冉婷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及文件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张海波辞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海波先生因个人原因以及公司发展需要,辞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其辞职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张海波先生辞任公司总经理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长,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张
海波先生辞任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委任刘乾俊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乾俊先生持有公司 0.15%的股份。刘乾俊先生曾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总监职务。刘乾俊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
委任刘乾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刘乾俊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乾俊先生因个人原因以及公司发展需要,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刘乾俊先生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后,仍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
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刘乾俊先生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四、关于委任冉婷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冉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冉婷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先生
子女的配偶。冉婷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有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被委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
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委任冉婷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乔冠芳、喻超、张涛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