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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04-13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 年,公司监事会在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着对
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
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
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7 年主要工作分述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一)2017 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参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发行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2、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议案。
   3、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4、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
   5、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17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7、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等议案。
   8、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9、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列席了 2017 年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
为:本年度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形成了较完善的经营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之间的
制衡机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2017 年的工作中,廉洁勤政、
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公司
的发展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本年度没有发现董事、经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本公司股
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年度
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各项费用提取合理。经具有证券业务资
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公司会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审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四)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情况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21,594,612.04 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106,281,103.86 元(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
的净额 405,462.73 元)。
    1、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
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
案》,将原募投项目“桥梁钢结构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
目”合并为“特大、超重型桥梁钢结构研发、制造、物流基地项目”,实施地点
变更为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大咀船舶工业园。

    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总额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一致,无实际
投资总额变更的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已经按照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
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2017 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 年,公司没有股权、资产置换的情况。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17 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项内
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
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
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
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是真实、有效的。
   (八)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
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
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备案,报告
期内未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发生


   2018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认真地履行监事会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和
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职能。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