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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8-06-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
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1 名激励对象
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 500 万股调整为
498 万股,激励对象由 66 人调整为 55 人。上述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波重型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除 11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6 月 11 为授予日,按 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8 万股限
制性股票。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6 月 11 日
(此页无正文,系《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张雪                       王骊                         乐荣军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