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2018-07-23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公司
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4,500 万元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大
型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1、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工程承包企业资金需求不断
提升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桥梁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相应的技术研发、工艺设
计及技术服务,是我国桥梁钢结构行业的重要参与者。
       桥梁钢结构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从项目承揽上看,由于桥梁钢
结构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施工周期较长,按照行业惯例,工程发包人为防
止承包人或施工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会要求承包人提前提
供合同价格一定比例的履约担保;从项目施工过程来看,在承接桥梁钢结构工程
时,承包人或施工方需要垫款支付大额的原材料采购价款、外包劳务价款等。因
此,开展桥梁钢结构业务对企业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一个企
业的资金实力直接决定了其展业能力。
       受国家推进“PPP”、“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等一系列战略布局和政策
扶植,工程行业带资承包已逐渐成为国际和国内工程承包业务的主流,垫资能力
和融资能力已成为工程承包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关键因素,带资承包新模式应用
逐渐广泛对工程承包企业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市场流动性趋紧,企业融资压力增加
    随着我国金融去杠杆政策推行,2016年以来,我国银行体系信贷额度趋紧,
企业融资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债权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有所上升。民营企业需
充分利用直接融资成果来置换或补充间接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流动性,
降低财务风险,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1、提高资金实力,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就其自身的特性而言,具有占用资金大、建设周
期较长的特点,且随着带资承包应用逐步增多,对公司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提
出更高要求。强大的资金实力是顺利开展桥梁钢结构工程承包项目的重要保证,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有利于公司承接和开展更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司
业务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2、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资本结构
    公司目前融资方式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
将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综合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配售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
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
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1、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2、 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
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
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同时也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1、最近两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E10294
号和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431号《审计报告》,2016年、2017年公司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334.62万元、3,491.75万元;2016年、2017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048.81万元、3,281.63
万元。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
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
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
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
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
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2018年4月1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盈利
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2016年和2017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同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4.12%和10.1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合并报表中归
            现金分红   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年度当
                                        提取法定                属于上市公司普
分红年度      金额     于上市公司普通              年实现的可
                                        盈余公积                通股股东的净利
            (含税)   股股东的净利润              供分配利润
                                                                  润的比率

 2017年       317.44         3,491.75     349.17     3,142.57           10.10%

 2016年     1,331.20         4,334.62     433.46     3,901.16           34.12%
    注:分红年度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额。

    公司2016年和2017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同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少
于10%。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
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保留意见、带
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财务报
表出具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
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
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5、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截至2018年6
月30日,公司预计资产负债率(合并)为46.10%。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
四十五”的规定。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
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
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
账户、独立运营资金、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
进行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
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有的情形。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
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
规定。
    7、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公司董事会核查了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制作了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大型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大型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展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
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
    3、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
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
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
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4、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
余额本息的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5、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
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海波重型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
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
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
    6、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7、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公
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8、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
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I.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II.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
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
    9、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
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
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的规定。
    10、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
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
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
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
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
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的规定。
    1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
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
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进行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
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
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
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和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
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
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
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和计算,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
大 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并于 2019 年 6 月全部
完成转股。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
    (3)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5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
影响)。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
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
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孰高值,即 23.58 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
在影响的行为;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
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
影响;
    (8)2018 年 5 月 4 日,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102,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0.3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174,400.00 元(含税)。假
设 2018 年度发放股利与 2017 年度相同,派发现金股利 3,174,400.00 元(含税),
且于 2019 年 6 月支付;
    (9)假设 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与 2017 年度保持一致。该假设
分析并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10)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11)上述假设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等的影响。上述假设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经营或非经营因素
对公司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以上假设分析仅作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任何承诺和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所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19-12-31
           项目
                          /2018-12-31        2019 年全部未转股 2019 年 6 月全部转股

总股本(股)                 106,854,000.00       106,854,000.00      117,244,161.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元)                                                245,000,000.00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617,362,590.63       649,105,648.09      649,105,648.09
权益(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4,917,457.46         34,917,457.46       34,917,457.46
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2,816,320.99         32,816,320.99       32,816,320.99

(元)

现金分红(元)                 3,174,400.00         3,174,400.00        3,174,400.00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649,105,648.09        680,848,705.55      925,848,705.55
权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337                0.3268              0.31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337                0.2978              0.29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0.3137                0.3071              0.2929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
                                  0.3137                0.2799              0.2799
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51%               5.25%               4.4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18%             4.93%           4.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
加,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每股收
益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可能出现下降。
    未来,募集资金的充分运用和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
益的提升。同时,本次可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有利于增强
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公司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监管措施、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等措施,以防范本次发行对于公司即期回报摊
薄的风险,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在技
术研发、人员配备、销售服务、业务合作等方面全方位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顺利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销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加强内部控制,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现阶段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
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公司还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4、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
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已在《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年)》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
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先生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3)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对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对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