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已取消)2018-07-23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E10853 号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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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4
附表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5
附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6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853号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二、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号)编制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止2018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洪勇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如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