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子议案<选举张丽女士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张丽女
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其提交至将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召开
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张丽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丽女士由于个
人原因,申请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撤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之子议案《选举张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本次取消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关于增加<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之子议案<选举冉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此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推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为,关于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子议案《选举冉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冉婷女士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1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