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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波重型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
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刘乾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宋雄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同意聘任冉婷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
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
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喻超   张涛   胡凤香
    201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