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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18-09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9 月 4 日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
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平安证券签
订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平安证券已委派周协先生和董淑宁先生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工作及公司 2016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83 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兴业银行武
汉中北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丙
方”)、兴业银行武汉中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6170100100039022,截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2,251.94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大、超重型桥梁钢结构研发、制造、物流基地”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协、董淑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湖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丙
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501011600193229,截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2,832.13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大、超重型桥梁钢结构研发、制造、物流基地”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协、董淑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湖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丙
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7902199010208,截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45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协、董淑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湖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