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3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A 座九楼 邮编:430022
电话:(86)027-59625780 传真:(86)027-59625789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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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鄂瑞天律非字第 0602 号
致: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创业板备忘录第 7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与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江路桥”、“甲方”)签
署的《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以下
简称“重大合同”“分包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
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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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等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及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分包合同》及项目招标文件、中选通知书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分包合同》由公司与湖北长江路桥签署,湖北长江路桥为公
司的交易对手方及《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根据招标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长江路
桥成立于 2001 年 07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32710171J,类型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住所在湖北省潜江市章
华南路,经营期限自 2001 年 7 月 18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一类、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二类甲
级;工程机械设备开发、制造;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维修、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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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设施、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装项目及园林绿化养
护;工程试验检测;建筑工程总承包、钢结构专业承包、地基基础专业承包、建
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湖
北长江路桥登记状态为“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湖北长江路桥为依据中国
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真实,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分包合同》已由公司及湖北长江路桥
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分包合同》约定了合同双方就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
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主体
湖北长江路桥作为发包人,海波重科作为承包人,均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
格,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 工程承包范围
洪湖 1 号特大桥、洪湖 2 号特大桥、汊河服务区主线桥和洪湖 3 号特大桥共
4 座桥梁钢混组合梁中工字钢梁的制造和钢混组合梁的安装及缺陷修复。
3. 合同价格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含税合同价:人
民币(大写)肆亿陆仟壹佰陆拾伍万柒仟叁佰贰拾捌元(461,657,328.00)。
《分包合同》还对工期、工程质量、承包人义务、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安
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计量与支付、交工验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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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分包合同》已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系各方真实意
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签署《分包合同》的交易对手方为依据中国法律
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真实,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分
包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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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崔 宝 顺
经办律师(签字):
刘 锟
经办律师(签字):
熊 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