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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9-01-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波重科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协                          联系电话:010-56800160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淑宁                        联系电话:0755-22625740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周协、王卓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1 月 2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
                                                                  是
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是
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是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不适用
(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是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是
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是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是
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是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是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是
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不适用
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
                                                                是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
                                                                是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
                                                                是
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不适用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不适用
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
                                                                 是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是
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
                                                                 是             注1
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
                                                                               不适用
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注 1:公司募投项目“特大、超重型桥梁钢结构研发、制造、物流基地项目”因用于大型桥梁钢
箱梁、大跨径桥梁的自动化设备的选型、生产及安装调试周期较长,且配合公司桥梁工程订单类
型逐步投入会更经济并更能提高效率,从而导致该项目部分进度延后。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主要为
部分较为先进的自动化设备投入延期,该部分自动化设备将进一步提高桥梁钢结构的加工能力和
精度。经公司谨慎研究论证,决定将本募投项目可达到使用状态日期由 2018 年 12 月 31 日延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                董 淑 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