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零一九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上市公
司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
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
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定;
(二)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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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相符;
(四)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五)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 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
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
(七) 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
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其
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
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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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组成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挂钩。
第九条 年度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董事长特别奖励构成。
(一)岗位工资主要考虑其所在行业的岗位价值、实际岗位任职
能力、通货膨胀等因素,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岗位工资范围见下
表:
职务 岗位工资(万元/年)
总经理 18-4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10-30
秘书
(二)绩效工资反映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度业绩,按年度考核发
放。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年度净利润*1%*本岗位系数-年度已
发岗位工资)*考核系数,岗位系数在 0 至 2 之间,考核系数在 0.6
至 1.2 之间,当年度可发放绩效工资小于零时,当年度绩效工资不予
发放。
(三)董事长特别奖励:公司年度内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发展作
出突出贡献,可由董事长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别奖励,由董事会
审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努力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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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标准兑现,可以进行业绩奖励:
(一)重大技术创新。
(二)新兴领域、新兴市场重大突破。
以上情形奖励可以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提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业绩奖励不占当年度年薪标准额
度。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目标的确定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之初,公司管理层提出本年度经营考核目
标建议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业绩考核相关要求、公司三年滚动
规划、经营状况和年度预算情况进行审核,提交董事会确定,由公司
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公司总经理签订考核责任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进行分解,并
根据分解的年度目标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确认公
司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系数建议,拟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四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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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因素,对考核年度公司盈利产生重大影响时,高级管理人员层可视
情况提出调整考核目标的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调整
与考核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
行确定。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应由个人缴纳
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
工资经过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
一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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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
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七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配合董事会及其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评估等级不合格的,除
不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外,公司将考虑做出解除其职务或解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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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
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本办法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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