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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九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
         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
         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
         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同意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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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
           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
           上市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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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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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
                    做具体指示,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
             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
             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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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
             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
             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书面记录人员应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托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
             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至少”、“以上”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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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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