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零一九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及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
贯彻以下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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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时应当回避;
(六) 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于本制度;
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的持股比例或
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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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第(二)项所
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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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同公司
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
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
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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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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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
格。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
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
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
行。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
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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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
间支付;
(二)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
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经董事长批准
后,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
明。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达到以下关联交易标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公司拟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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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
易。
对于达到上述第 1 项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一年。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关联交
易: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但未达到本条
第(一)款标准的。
2、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三) 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除
外)由公司总经理会议做出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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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根据前述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
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
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实施以下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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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关联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政府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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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政府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董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董事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
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应
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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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关联交易事项;
(四)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
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股东
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
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应
当回避;
(三)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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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标准的,适用本制
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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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
求。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
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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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政府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免除按关联交易方
式表决和披露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
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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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
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
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
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
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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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以
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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