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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年4月)2019-04-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一九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
         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
         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海波重
         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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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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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一)
           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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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
             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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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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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


                                    6
             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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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
             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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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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