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05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19-03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7 月 4 日—5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7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7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 6 号海波重型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出席及投票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506,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32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36,213 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473,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6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2%。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海波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
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494,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4,21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9%;反对 1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494,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4,21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9%;反对 1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494,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4,21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9%;反对 1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的李林、方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