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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6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波重型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波重
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
的调整,同意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45 名调整为 41 名,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0.4 万股调整为 433.8 万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
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66,000 股,回购价格为 8.00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 528,000.00 元人民币,
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三、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海波重型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是着眼于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作出的修订,我们同意《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公
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19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