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现金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零年四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现金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
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
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固定收益凭证等)。公司投资的
现金管理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理
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
活动。



                      第二章 现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
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
                                       2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
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现金
理财规模。
    第十条 现金管理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
个人账户进行与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一律视同公司的现金管理行为,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现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司现金
管理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以对每
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
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同时,公司应每半年度对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
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
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
施等。
    第十四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
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3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
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
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
资标的的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负责编制并落实现金管理规划、现金管理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现金管理产品
的财务核算、现金管理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七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
                                    4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现金管理
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现金管理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
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禁止
以个人名义从现金管理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现金管理账户中提取现金。
严禁出借现金管理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现金管理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现金管理收益达不到既定
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现金管理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
额内进行现金管理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现金管理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现金管理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
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
务 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现金管理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
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
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
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现金管理活动,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并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披露的现金管理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五)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现金管理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现金管理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