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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波重型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波重
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
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12,000 股,回购价格为 8.00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 96,000.00 元人民币,
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是着眼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作出
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
同意《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2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