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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波重型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波重
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除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符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他 40 名激励对象均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40 名激励对象在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
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20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