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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公司本次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246,995,700.32 元,
公 司 拟 置 换 金 额 为 238,750,471.70 元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支 付的 发 行 费 用 为
1,632,075.48 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1,549,528.30 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 238,750,471.70 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1,549,528.30 元。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喻超                                             张涛




   胡凤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