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20-090
债券代码:123080 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5 号)核准,同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不
超过 2.4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45,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4,700,000.00 元(不含已
预 付 的 承 销 及 保 荐 费 用 800,000.00 元 ) 后 的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240,3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249,528.3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8,750,471.7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6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的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街
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12月
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余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开户行
光大银行武汉 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
1 38440188000092662 8,700.00
汉街支行 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项目
华夏银行武汉 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
2 11155000000873318 8,830.00
徐东支行 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项目
津石高速公路工程桥梁钢箱梁材
汉口银行武昌
3 275011001030761 4,500.00 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专
支行
业施工项目
平安银行武汉 营山至达州高速公路项目工程施
4 15889398540057 2,000.00
分行 工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与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专户情况
1、甲方已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
38440188000092662,截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8,700.00 万元(捌仟
柒佰万元整)。专户 1 仅用于甲方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
分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11155000000873318,截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8,830.00 万元(捌仟
捌佰叁拾万元整)。专户 2 仅用于甲方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
专业分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汉口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3”),账号为
275011001030761,截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4,500.00 万元(肆仟伍
佰万元整)。专户 3 仅用于甲方津石高速公路工程桥梁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运
输、安装工程专业施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已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4”),账号为
15889398540057,截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 万元(贰仟万元
整)。专户 4 仅用于甲方营山至达州高速公路项目工程施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协、董淑宁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华夏银
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华夏
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
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汉口银行、平安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平安银行、丙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606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