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8月)2021-08-1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零二一年八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上市公司
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监事的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
定;
(二)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
大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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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五)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 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
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
引力和竞争力;
(七) 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定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
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订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
执行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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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年度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
工资年终考核发放。
职务 岗位工资(万元/年) 绩效工资
年度净 利润*1.6%-年度已发
岗位工资,当年度绩效工资小
董事长 30-40
于零时,当年度绩效工资不予
发放。
其他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
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董事职务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方案,年度津贴为 6.00 万元/年(税前),按
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
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监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实
行津贴方案,年度津贴为 6.00 万元/年(税前),按月平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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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如有),应
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经
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董事会审批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体系应为公司的经
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
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津贴)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
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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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应主动接受、配合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
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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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相抵触时,本办法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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