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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8月)2021-08-1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零二一年八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上市公司

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监事的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

             定;

    (二)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

             大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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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五)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 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

             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

             引力和竞争力;

    (七) 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定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

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订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

执行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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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年度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

工资年终考核发放。

   职务        岗位工资(万元/年)               绩效工资

                                        年度净 利润*1.6%-年度已发

                                        岗位工资,当年度绩效工资小
  董事长              30-40
                                        于零时,当年度绩效工资不予

                                        发放。

    其他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

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董事职务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方案,年度津贴为 6.00 万元/年(税前),按

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

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监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实

行津贴方案,年度津贴为 6.00 万元/年(税前),按月平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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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如有),应

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经

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董事会审批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体系应为公司的经

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

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津贴)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

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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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应主动接受、配合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

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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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相抵触时,本办法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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