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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3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
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6,726,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由于公司已经收回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收到的现金分红,故不对各期派息进行回购价格调整。故本次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完成后,回购价格调整为 P= 8/1.8=4.44
元/股。
    鉴于公司 3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祥红、胡律、甘泉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 51,300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是着眼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作出
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
同意《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
续。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21 年 8 月 23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喻超                                           张涛




    胡凤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