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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8-23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23080   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51,300 股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前为 8 元/股,调整后为
4.44 元/股。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1,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 4.44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为 227,772.00 元人民币。该事
项涉及到股本变更等事项,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4 月 1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4、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办理完授予 445.4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事项,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
公司股本总数由 10,240.00 万股增加至 10,685.40 万股。
    8、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发表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10、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监事发表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2、2020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0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监事发表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4、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监事发表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6、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决定取消将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发表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二、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原因、数量及资金说明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
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6,72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0.5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
    由于公司已经收回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收到的现金分红,故不对各期派息进行回购价格调整。
    在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完成后,回购价格调整为
P= 8/1.8=4.44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1,300 股,回购
价格为 4.44 元/股,回购金额为 227,772.00 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
              79,607,205      41.41%      -51,300       79,555,905       41.40%
    通股


无限售条件
              112,612,330     58.59%           0       112,612,330       58.60%
  流通股


  总股本      192,219,535        100%     -51,300      192,168,235         100%

    截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为 192,219,535 股,因公司可转债正处于转股期,

实施股份回购前的总股本要视转股情况最终确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会计处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 总额由 192,219,535 股减少至
192,168,235 股。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
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回购部分股份影响以前年度管理费用的将在
本年度予以冲回,对之后的年度的管理费用将不再产生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续实施
没有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
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
了 2020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 以 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 公 司 总 股 本
106,72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由于公司已经收回了股权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收到的现金分红,故不对各期派息进行回
购价格调整。故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完成后,回购价
格调整为 P= 8/1.8=4.44 元/股。
    鉴于公司 3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祥红、胡律、甘泉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 51,300 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公司总股本 106,72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由于公司已经收回了股
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收到的现金分红,故不对各
期派息进行回购价格调整。故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完
成后,回购价格调整为 P= 8/1.8=4.44 元/股。
    鉴于公司 3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祥红、胡律、甘泉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 51,3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44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
227,772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海波重科本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根据中国
证监会以及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
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