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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04-2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
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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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质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
资助款项逾期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
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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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及后续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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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
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
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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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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