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07-1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
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附件一),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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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
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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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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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 8 股以上)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
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
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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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
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
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
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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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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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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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表
编号: 年 月 日
信息发布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摘要
信息发布部门
主管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证券事务部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
1.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的发布,防止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泄露,特制订本审批流程;
2.本表所称“信息”是指除按照深交所要求公开披露以外的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在媒体
投放的宣传稿、采访稿,向政府部门、协会报送的材料,公司领导在公开场合的发言材料,
以及其他会被公众知悉的公司重要信息;
3.发布信息部门填写拟对外发布信息的名称及内容摘要,连同拟对外发布的文稿交公司
证券事务部初审;公司证券事务部填写初审意见后;董事会秘书对拟对外发布的文稿总体审
核。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信息文稿方可对外发布;
4.本表一式贰份,信息发布部门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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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新光药业 股票代码:300519 内幕信息事项(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 知悉的途径 内幕信息所
与本公司关 知悉内幕信
序号 姓名 部门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及方式(注 处阶段(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系(注 2) 息时间
职务/岗位 3) 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
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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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
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
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浙江新
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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