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9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8),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60,090,3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5.112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60,00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9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7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5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5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5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6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5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5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1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5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5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5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丁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