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19-020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9),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4,323,01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1.4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4,15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1.3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4,0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74,0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7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4,0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2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2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2%; 反对 67,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420%;反对 67,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