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
机构”)保荐的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发行人”、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亓华峰、廖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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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613765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光药业
证券代码 300519.SZ
注册资本(亿元) 1.60
注册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 2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岳钧
董事会秘书 蒋源洋
联系电话 0575-83292898
传真 0575-832928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6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保荐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
相关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太平洋证券作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对新光药业进行了
首次公开发行的尽职调查、辅导等推荐工作,并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对新光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统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中介机构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
进相关工作,并对新光药业进行发行上市辅导;根据新光药业的委托,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文件;按照保荐机构的执
业规范,通过立项、内核程序,将全套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报;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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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工作;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新光药业具体
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新光药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新光药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职责与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并督导新光药业
有效执行;
3、督导新光药业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督导新光药业有效执行;
4、督导新光药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并确信新光药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督导新光药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新光药业资源的制度;
6、督导新光药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新光药业利益的内控制度;
7、督导新光药业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8、定期对新光药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等执行情况,并收集底稿。
9、持续关注新光药业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0、持续关注新光药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依法发表意见;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持续督导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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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更换保荐代表人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
不再负责新光药业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太平洋证券委派廖晓靖女士接替刘伟先
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新光药业保荐代表人为亓华峰先生、
廖晓靖女士。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9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
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每股面 1 元,发行价
为 12.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4,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32,33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1,67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了天健验[2016]第 203 号的《验资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新光药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7045 号《关于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根据上述鉴证报告,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新光药业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 4,020.32 万元。
2016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以公
司募集资金 4,020.3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监事
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太平洋证券对该事项无异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1、第一次延期
2018 年 6 月 21 日,新光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以下
投资项目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 调 整后 达到预 定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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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时间 使用状态时间
年产 2.2 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
1 2018 年 06 月 24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GMP 建设项目
2 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 2018 年 06 月 24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 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019 年 06 月 24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第二次延期
2018 年 12 月 25 日,新光药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产 2.2 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 GMP 建设项目”延期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3、第三次延期
2020 年 2 月 17 日,新光药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新光药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首次公开发行所需的文件、
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
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新光药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发行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新光药业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
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责、保持专业独立、
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及时发表意见,出具相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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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的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光药业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相关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太平洋证券将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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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亓华峰 廖晓靖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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