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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光药业: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5  

						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2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1),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8,69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93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8,67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92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9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74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7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73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1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1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1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1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1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69%;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1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1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