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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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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432,4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7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418,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6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9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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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100,41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
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6267 % ; 反 对 14,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3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
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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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00,41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
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6267 % ; 反 对 14,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3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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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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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许洲波




                                                                             202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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