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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光药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18  

                        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1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0),具体内容详见
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3 月 11 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8 日 2021
年 3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8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0,432,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2.77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0,418,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76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9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7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418,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
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6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
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418,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
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6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