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7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
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自愿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
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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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
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
诚信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公司的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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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五)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六)电话咨询;
(七)一对一沟通;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宣传材料、邮寄资料等。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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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
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
交流。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
公司信息。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
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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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据
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业
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时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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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
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
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
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对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证券事务部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三)公司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披露。
(五)由证券事务部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内网
完成。文字稿件必须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等
不可录入资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
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
资料。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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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
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在实
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或路演活动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
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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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将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或文
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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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
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交易
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
观。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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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