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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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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242,5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2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228,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1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9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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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0、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10.1、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0.2、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10.3、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

          10.4、审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0.5、审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0.6、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0.7、审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0.8、审议《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10.9、审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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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审议《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10.11、审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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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分议案形式逐项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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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审议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审议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6、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7、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8、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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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9、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10、审议通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1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99,24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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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薛    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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