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审核意见2021-08-26
证券代码:300519 监事会审核意见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就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制作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存放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的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300519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拟在
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开设“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开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不存在违法、违规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注销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及划转募集资金的议案》
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拟在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将原开设于建设银行嵊州支行的“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 2,541.72 万元及“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中部分资金
744.76 万元,合计 3,286.48 万元划转入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内其余节余部分资
金 296.80 万元(为理财产品收益,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划
转入公司“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专户,并将上述“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注销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区
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转入子公司“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专项账户、节余资金转入“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专项账户,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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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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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筑平 裘飞君 俞小春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