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光药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城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4,286,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2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4,2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9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8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607%。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9、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许洲波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